
| 刘家琛,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兼职教授。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出版《诉讼及其价值论》、《反腐廉政通鉴》、《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等数十种法学著作。 |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的新问题 一、刑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一)刑法的立法宗旨 (二)刑法的立法依据 二、刑法的任务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二)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中的新问题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中的新问题 一、犯罪的概念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中的新问题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主体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意外事件中的新问题 (一)意外事件的构成 (二)意外事件的认定 四、正当防卫中的新问题 (一)正当防卫 (二)防卫过当 (三)无限防卫 五、紧急避险中的新问题 (一)紧急避险 (二)避险过当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第二节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中的新问题 一、犯罪预备 (一)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二)必须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 (三)预备行为停顿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三)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中止 (一)时间性 (二)自动性 (三)有效性 第三节 共同犯罪中的新问题 一、共同犯罪及其成立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二、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的处罚 (一)犯罪集团的概念及构成 (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 三、主犯的认定及其处罚 (一)主犯及其认定 (二)主犯的处罚 四、从犯的认定及其处罚 (一)从犯的认定 (二)从犯的处罚 五、胁从犯的认定及其处罚 (一)胁从犯的认定 (二)胁从犯的处罚 六、教唆犯的认定及其处罚 (一)教唆犯的认定 (二)教唆犯的处罚 第四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须经单位集体决定或是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 (四)须属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 二、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适用 (一)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适用“双罚制”的处罚原则 (三)“双罚制”的例外 第三章 刑罚中的新问题 一、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二)附加刑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 二、管制刑中的新问题 (一)管制的内容 (二)管制的解除 (三)刑法分则中管制的适用 三、拘役刑中的新问题 (一)拘役的适用 (二)拘役的执行 (三)拘役的期限 四、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中的新问题 (一)有期徒刑的刑期 (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 第二编 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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