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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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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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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年3月1日

I S B N:978780182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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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中国共产党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解》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和实践《中国共产党党纪律处分条例》提供帮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解》内容有:《中国共产党党纪律处分条例》概要及背景;总则;分则等。

作者简介

目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概要及背景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依据】
第二条 【条例的任务】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八条 【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和违纪错误】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一年内的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量化标准】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的量化标准】
第十五条 【开除党籍处分后重新入党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规定】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重复违纪及其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的界定】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的界定】
第二十一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二十五条 【数错合并处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一个违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共同违纪及其处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集体违纪及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比照处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被劳动教养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追加其他处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受到法律和其他纪律追究的党员追加党纪处分的规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等概念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预备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下落不明的违纪党员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党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第三十九条 【主动交代及量纪原则】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利益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后的处理手续】
第四十三条 【落实党纪处分决定的相关处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错误】
第四十六条 【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言论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错误及其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和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错误及其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和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错误及其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和违背党的方针政策错误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错误及其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错误及其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和向敌人自首的错误及其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和破坏党的民族政策的错误及其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煽动骚乱闹事的错误及其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错误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错误及处分】
第五十九条 【涉外活动中的政治错误】
……
第三篇 附则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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