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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法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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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法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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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晋藩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1998年1月1日

I S B N:978756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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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绪论
    绪 论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与重刑轻民的原因
    在丰富而又悠久的中国古代法律史中,虽无现代民法的概念,但却存在着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和相应的法律调整。中国古代的社会历史环境,决定了法律从产生之时起就以“刑”为主要的表现形式。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历代代表性的法典从《法经》到《大清律例》,都采取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编纂体例,其中也包括少量纯粹民事条款和民事法律纠纷的裁判规定。这种编纂体例曾经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由此而产生了一种看法,即中国古代除刑法外,其它部门法律大都属于子虚乌有,尤其是民法更是如此。有人甚至断言: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只有刑法。显然这是不符合中国法律历史的实际的。
    任何——种类型的法律都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的产物。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因此,反映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內容,也是复杂多样的,而对于复杂的社会关系所进行的法律调整方式,也决不可能是单一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一方面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另一方面基于调整对象的差别,又划分成若干不同的法律部门。这些既有区别而又不可分割的若干法律部门,便构成了法律体系,这个法理学上的共同理论基础,也适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同样是由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各种部门的法律所构成的。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基本法典的编纂体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那么,中国封建的法律体系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前者是立法者立法经验的体现,是主观能动性的产物;后者是基于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是不以立法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
    纵观世界法律的发展史,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在法律发展的早期是带有共同性的,罗马十二铜表法便是如此。所不同的是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刑罚是基本的制裁手段,而罗马法从十二铜表法起,民事法律便在法典中占有主导地位,并逐渐摆脱了用刑法手段来调整民事纠纷的传统,以至私法是罗马法中最具有代表性的部分。不仅如此,以罗马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西方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很快便随着商业与海外贸易的发展而引起了相应的变化。至11世纪,开始出现了保护商业活动的单行通例。13世纪,又制定了大量的贸易法令、航海法规和海商法典。从而表明西方在中世纪时期诸法合休,民刑不分的法典编纂体例,已经开始解体。近代民族国家的独立、统一运动和法典编纂运动,更导致了近代部门法概念的形成和部门法的划分。
    然而在中国,貞到19世纪中叶海禁大开以后,随着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与晚清按部门法修律,才最终打破了诸法合体的体例,分别起草了民法、刑法、商法、宪法与诉讼法。由此可见,在历经二千余年的中国封建社会,虽然不乏盛世,但法律的发展却是极其迟缓的,无论形式与内容都充满了保守性、因袭性和排它性,这不是偶然的,是由中国古代的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第一,从地理环境上看,中国是地处东北亚大陆的内陆性国家,虽有漫长的海岸线,但海上交通不发达,基本处于与外界相隔绝的状态。这种封闭的地理环境,形成了与海洋国家不同的大陆民族特有的心理与观念。在中国古代人的意识中,认为群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之一。《荀子。王制》中说:“人能群,彼(指动物)不能群也。”由于古代中国人强调群的利益,并以集团、家庭、宗族、村社为本位,因而私权观念淡薄,而私权观念正是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础。
    ……

    作者简介

    目录

    目 录
    绪 论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与重刑轻民的原因
    二、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阶段与相应的特征
    三、清代民法的地位与特点
    第一章 清代民事立法概况
    第一节 人关前的民事法律规范
    一、阶级关系的新变动及相应的法律地位
    二、确认国有土地所有权和计丁授田的分配制度
    三、以借贷为主要内容的债法
    四、带有满洲习俗的婚姻与继承
    第二节 人关后国家制定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一、《大清律例》
    二、《大清会典》
    三、《户部则例》与《户律则例》
    四、含有民事法律内容的其它立法
    第三节 人关后传统习惯法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
    一、民事习惯法的主要类别
    二、家法、族规是最具特色的民事习惯法
    第四节 各种民事法律渊源的相互关及其适用
    第二章 清代社会各阶级、阶层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农民
    一、清初圈地与农民阶级构成的变化
    二、奖励垦荒与更名田,增加了自耕农数
    三、摊丁入亩,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
    依附关系削弱
    四、确立主佃关系准则,禁止压佃为奴
    第二:节 雇工人
    第三节 工商业者
    一、手工业工人
    二、商人
    第四节 贱民
    一、奴婢
    二、贱籍贱民
    三、蒙藏地区的牧奴与农奴
    第五节 皇帝、宗室、贵族与官僚
    第六节 地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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