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哈贝马斯,生于1929年,先后在德国哥廷根大学、瑞士苏黎士大学、德国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1961—1964年任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1964—1983年任德国普朗克研究院科技世界生活条件研究所所长,1983—1994年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社会学教授,1994年退休。 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重要的理论社会学家、哲学家,在德国乃至欧洲、北美的哲学和社会学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他的著作很多,几乎每一本著作的出版都被视为哲学界的一件大事。他的主要著作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理论与实践》(1963)、《知识与兴趣》(1968)、《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1973)、《交往行为理论》(1981)、《交往行为理论(补充与论证)》(1984)、《现代性的哲学话语》(1985)、《后形而上学思维》(1988)以及《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4)等等。 |
| 前言 第一章 作为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社会媒介的法律 1.意义与真理:内在于语言之中的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 2.内在超越:生活世界和古代世界中对异议风险的处理 3.法律有效性之诸向度 第二章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和哲学的正义概念 1.社会科学对于法律的祛魅 2.理性法的回归和“应当”的软弱 3.帕森斯与韦伯:法律的社会性整合功能 第三章 法律的重构(1):权利的体系 1.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人权和人民主权 2.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理性道德法和实证法之间的互补关系 3.对基本权利的商谈论论证:商谈原则、法律形式和民主原则 第四章 法律的重构(2):法治国诸原则 1.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 2.交往权力与合法的立法过程 3.法治国诸原则和权力分立之逻辑 第五章 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司法的合理性 1.诠释学、实在论和实证论 2.德沃金的法律理论 3.法律商谈的理论 第六章 司法和立法:论宪法判决的作用和合法性 1.自由主义法律范式的解体 2.规范与价值:宪法法院之自我理解中的方法论错误 3.宪法判决在自由主义的、共和主义的和程序主义的政治观中的作用 第七章 商议性政治:一种程序的民主概念 1.规范性民主模式与经验性民主模式 2.民主程序和它的中立性问题 3.对商议性政治概念的社会学转译 第八章 市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作用 1.社会学的民主理论 2.一个政治权力循环模式 3.市民社会行动者、公共舆论和交往权力 第九章 法律的范式 附录一:法律与道德(1986年泰纳演讲) 附录二:作为程序的人民主权(1988) 附录三: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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