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继续并修正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公正观念,从根本上改变了对它的哲学阐释。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假定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存在着相对稳定和同质的基本道德信念,人们对于什么是善的生活有着广泛一致意见。然而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互不相容,无法调和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内,而且自由制度本身强化,鼓励着学说的多元化,并视之为自由社会的恒久状况。本书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精辟的论述。
作者罗尔斯1921年出生于巴尔的摩,1950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担任过美国政治与社会哲学家协会主席以及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地区主席,并荣获1999年度美国国家人文科学奖章。他的主要著作还有《正义论》(1971)、《人民的法律》(1999)和《作为公平的正义》(2001)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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