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下达2002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2]973号)的安排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部分: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第3部分:变电所 本部分为DL 5009的第2部分,是对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修订。DL 5009.2-1994颁发九年多来,为确保电力建设的施工安全、确保电建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原标准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作了较大的删改与增加。 本部分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 本部分代替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2-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强调从技术上、措施上确保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失去保护; ——增加“文明施工”一章(见5章): ——增加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送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中的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各种安全施工设施; ——增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人员”(见3.0.1条); ——增加“爆破施工”的基本规定(见3.0.14条); ——增加“爆破器材库”的规定(见7.2.2条、7.2.5条); ——增加“自卸车”使用的规定(见9.1.12条);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和机械装卸部分内容(原标准第85条、第88条、第93条); ——删除原标准中人力绞磨的使用规定(原标准第360条的3、4): ——增加“基础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0.1.1、10.1.2、10.1.12、10.1.13、10.2.19、10.3.3、10.3.16、l0.4.5、10.5.7条); ——增加“杆塔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1.1.1、11.1.7、11.1.15、11.1.17、11.1.19、11.1.20、11.1.2l、11.1.22、11.4.2、11.4.5、11.4.6、11.4.7、11.6.3、11.6.15、11.6.16条); ——增加“架线工程”的部分规定(见12.1.2、12.2条); ——增加“不停电作业与停电作业”的部分规定(见13.1.1、13.1.2、13.4.1、13.4.4、13.4.10条); ——增加“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的部分规定(见14.4.12、14.5.6条); ——部分条文的词句修改、顺序变更、位置调整及内容归类和增加。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的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归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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