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1997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综科教[1998]28号文)的安排制定的。 煤炭机械采制样装置在火力发电厂中被广泛使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发电用煤质量监督的关键设备,其采样的代表性和长期运行的可靠性令人关注。目前,大多数采样设备不能正常、可靠地运转,而人工采样又不能满足快速、准确地采样的要求,因而严重影响着电力生产的经济性和安全性。许多设备用户和生产厂家由于没有合适的标准规范,不能正确验收和设计制造,出现了对采制样装置性能众说不一的局面,因此迫切需要制订采制样装置使用性能验收标准。在本标准制订过程中,参照了国际、围内的相关标准、规程,并深入实际,调查了生产厂和用户所遇到的问题,对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使用性能验收的技术要求及方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本标准可作为用户对机械采制样装置性能的验收标准,并可供采制样设备生产单位设计、制造时参考。对电厂采用正平衡计算煤耗,使用机械化自动采制样装置的单位必须进行性能验收,性能验收合格方可作为正平衡计算煤耗的依据。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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