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992《静电复印机》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文件复印机; ——第2部分:便携式复印机; ——第3部分:工程图纸复印机。 本部分为gb/t 1099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是对gb/t 10992.1—1999《静电复印机文件复印机》的修订。 本部分代替gb/t 10992.1—1999《静电复印机文件复印机》。 本部分与gb/t 10992.1—1999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中删掉“本标准适用于整机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要求及质量检测,不考虑与其相关网络、相连设备的技术要求,以及整机安装和维修的责任问题。”“本标准不适用于缩微品阅读复印机及彩色静电复印机”; ——调整、增加条款: 4.1.2安全性能 本部分范围内的复印机其安全性能应满足gb 4943-2001规定的全部要求。 4.1.3 电磁兼容(emc) 本部分范围内的复印机应满足gb 9254-1998和gb 17625.1-2003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条款4.10中增加对苯乙烯的要求“苯乙烯的最高浓度不超过0.07 mg/m3。”; ——增加条款4.11环境适应性; ——原来噪声的要求有改动,具体内容见表4; ——条款5.1.1将“温度15℃~25℃、相对湿度45%~65%”改为“温度18℃~28℃、相对湿度40%~60%”; ——删除附录a。 本部分还对标准进行了其他编辑性修改。
.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复印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办公设备及耗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东芝泰格信息系统(深圳)有限公司、夏普办公设备(常熟)有限公司、上海富士施乐有限公司、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邝亚明、陈颂昌、陈维益、仇相如、鲁俊和、陈挺。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0992-1989: ——gb/t 10992.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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