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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法理学之意义 第一节 由法律学定义观察之法理学意义 一、学问的知识 二、法律现象之学问知识 三、科学与哲学 四、现实法学与法理学 五、法理学乃特别哲学 第二节 由法律学研究方法观察之法理学意义 六、法律学之研究方法 七、法理学之研究方法 第三节 由法律学范围观察之法理学意义 八、法律学之范围 第二章 法理学之分派 九、法理学之五派 一○、法理学分派比较表 十一、哲学派分派比较表 十二、社会哲学派分派比较表 一三、法理学史之意义 第三章 分析派之法理学 一四、分析法学 一五、布拉克斯顿、克里斯将、边沁 一六、奥斯丁 一七、波罗克 第四章 哲学派之法理学 第一节 纯哲学派 一八、纯哲学派之主张 一九、纯哲学派甚少 第一款希腊之法理学 二○、希腊哲学与法理学 二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二二、辟达哥拉斯、赫拉克里托诡辩派 二三、苏格拉底 二四、柏拉图 二五、亚里士多德 二六、希腊法理学之根本思想 第二款罗马之法理学 二七、罗马之法理学西塞洛 第三款神学的法理学 二八、奥格斯庭 二九、阿奎纳士 第二节 自然法派 第一款康德以前之自然法派 三○、自然法派之意义 三一、自然法派之根本主义 三二、格罗杰士 三三、反对暴君论者 三四、友尼斯布鲁脱士、布卡南 三五、亚尔托几斯、玛里亚纳 三六、浩布思 三七、斯比诺查 三八、普芬朵夫 三九、陆克 四○、卢梭 四一、民约论之内容 四二、自然法说之影响 四三、对于自然法说之批评 四四、自然法说之价值 第二款康德以后之自然法派 四五、康德之民约论 四六、康德法理学之批评 四七、斐希特 四八、斐希特思想之变化 四九、波希尔 第三节 社会哲学派 第一款新康德派 五○、新康德派 五一、对于科学的倾向之反动 五二、对于法律学分化之反动 五三、斯达穆拉之纯法律学 五四、斯达穆拉之社会哲学 第二款黑格儿及新黑格儿派 五五、薜林格 五六、黑格儿 五七、黑格儿之特征 五八、郭拉 第三款实利派之法理学 五九、边沁 六○、耶林格 六一、耶林格之功绩 第五章 历史派之法理学 第六章 比较法学 第七章 社会学派 第八章 法律之进化 第九章 法律之本质 第十章 法律之内容 第十一章 法律之形式 第十二章 法律之本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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