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邓辉辉,女,1963年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广西民族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专业硕士生导师。1984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曾在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中南大学法学院任教,讲授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课程。2004年调入广西民族学院政法学院工作。近年来,在法律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担任主编或副主编的法学著作四部,在《法学杂志》、《知识产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政法学刊》、《时代学法》、《求索》、等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三十篇,代表作有:《民事诉讼法学》(主编)、《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动因和思路》、《论民事诉讼平等原则》、《亚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理想选择》等。 |
| 第一章 既判力概论 一、既判力的概念 二、既判力的根据 三、既判力制度的理论基础 四、既判力的本质 五、既判力制度的功能 六、既判力的效力 七、既判力理论的意义 第二章 既判力的裁判形式 一、既判力的构成要件 二、确定的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 三、中间判决不具有既判力 四、外国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五、裁定的既判力问题 六、法院调解的既判力问题 七、诉讼和解的既判力问题 八、决定、命令、通知的既判力问题 第三章 既判力的范围 一、既判力范围的概述 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三、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四、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第四章 既判力与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概念 二、外国及地区关于诉讼标的理论的学说 三、法国法、英美法对诉讼标的相关问题的处理 四、诉讼标的的识别 五、确立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设想 六、诉讼标的理论对既判力制度的影响 第五章 既判力与民事再审程序改革 一、既判力理论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制约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曲主要弊端 三、外国民事再审程序简述 四、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出路 五、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基本构思 附:主要参考书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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