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连煜,中兴大学法学士及法学硕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史丹福大学法学博士,1985年公务人员高考公证人类科及格,1985年专技人员高考律师类科及格,1987年“教育部”公费留学考试录取,曾任律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台北大学法律学院专任教授、东天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公平会委员、中华公司治理协会常务监事、证期会顾问、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审议委员会委员。 |
| 新修正公司法之重要内容及其评论 关系企业专章之立法及其实务运用 符合世界潮流趋势之公平交易法有关结合规范之修正--事前申报异议制之采用 公司利益输送之法律防制 特别股股东权利之保护——评一九八三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号判决 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与限制之回顾与展望——以“公司法”第一六三条第一项规定之检讨为中心 公司买回自己股份问题之研究——再论证交法修正草案“库藏股制度” 让与主要部分营业或财产之判断基准 论监察人之股东会召集权限——一九九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六号判决与一九八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0号判例评释 公司财务预测法制之研究 论美国有关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与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规范与对台湾之启示 附录 关系企业设有“总管理处”组织之法律问题 名词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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