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格品恩特·雅科布斯,1937年生于德国明兴-格拉德马赫市。1967年获波恩大学博士学位;1971年在波恩大学写成教授资格论文后被聘为波鸿大学教授;1972年被聘为基尔大学高级教授;1976年被聘为累根斯堡大学高级教授;1986年被聘为波恩大学高级教授;1991年被选为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科学院院士;现为波恩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所长。雅科布斯教授是当今德国刑法学界极为重要的学者之一,其学说被称为“机能主义刑法学”。 |
| 中译本序 第一章 责任和预防 Ⅰ 无目的地确定责任是值得怀疑的 Ⅱ 归属理论中责任要素的目的联系 Ⅲ 具体事例中责任要素的目的联系 1. 习惯犯 2. 认识能力和遵守能力 3. 免责的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过当 4. 一般的动机赋予过程及其起因 5. 再犯、教育、冲动 6. 行为状况 Ⅳ 结论 第二章 关于意志缺陷和认识缺陷的处理 Ⅰ 命题 Ⅱ 主观化的机能 Ⅲ 归属能力、期待可能性 Ⅳ 意导/与认识相对的无意志/无认识 1. 意志和认识对实际的规范效力的等价性 2. 在缺陷意志时刑罚的必要性 3. 存在可避免的缺陷认识(过失)时减轻责任的可能性 4. 特别是:不法的认识或者认识可能性 5. 对主观方面的机能性看法的异议 Ⅴ 总结 第三章 刑法的行为概念 Ⅰ 问题所在:行为-社会-刑法 Ⅱ 状态义务、结果义务、氏族义务 Ⅲ 不法中的行为 1. 因果主义 2. 目的主义;作为意义表达的行为 3. 目的的主义和过失 4. 社会性说明方式的必要性 5. 行为和不作为 6. 作为不承认规范有效性的意义表达 7. 规范有效性的不承认和外部的结果 8. 行为的客观化 9. 人格的不法? Ⅳ 作为行为前提条件的责任 Ⅴ 关于行为概念的实质性 第四章 处在机能主义和“古典欧洲”原则思想之间的刑法 或者:与“古典欧洲”刑法的决裂? Ⅰ 引言 Ⅱ 基础 1. 作为社会一部分的刑法 2. 规范保护 3. 社会性对主体性 …… 德文目录 译者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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