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朝国,现职:中兴大学法律系所教授;政治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所兼任教授;私立逢甲大学保险所兼任教授。学历:中兴大学法律系毕业;教育部公费留学;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研究;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经历:消保会顾问;保险审议委员;财产保险商品审查委员;保险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存款保险咨询委员;劳工保险局监理委员会委员;健保局法律咨询小组委员;产险公会保险争议调处委员会主任委员;再保险公司董事;“考试院”考试典试委员。著作:江朝国教授在台内外学术期刊、国际会议及专业性杂志发表已多达三十余篇论文,并著有《保险法基础理论》、《火灾保险法论》、《保险法论文集(一)》《保险法论文集(二)》、《保险业资金之运用》等书。 |
| 萧万长序 自序 绪论 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重要性 二、我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演进与评析 (一)依公路法建立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演进 (二)公路法相关规定与汽车投保责任险办法之评析 1.适用保险法责任保险之规定无法直接保护受害人 2.归责原则因汽车使用用途而异造成不合理现象 3.营业车采行保险与保证双轨制不足保护受害人 4.承保范围狭隘形成保障漏洞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立法过程 本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壹、立法意旨 贰、评析 一、案例 二、问题提出 三、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一)强制汽车保险立法模式之简介与本法之采撷 (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障范围 (三)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与任意性责任保险之关系 四、立法例 (一)德国强制责任保险法第一条 (二)日本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一条 五、案例解说 叁、结论 第二条 (法律之适用) 壹、立法理由 贰、评析 一、案例 二、问题提出 三、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一)本法之性质 (二)法条结构 (三)保险契约关系各种义务违反效果之适用一以危险增加相关义务为主 (四)本法危险增加相关理论之再建构 四、案例解说 叁、结论 第三条 (汽车之意义) 壹、立法意旨 贰、评析 一、案例 二、问题提出 三、理论体系之再建构 (一)负投保义务之汽车种类所应考虑之因素 …… 第二章 保险契约 第三章 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 第四章 保险业之临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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