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湾民法系于一九二九年制定于中国大陆,以德国民法为蓝本,兼采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自一九四六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超过半个世纪,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具有效率、稳定的私法秩序。拙著诸书旨在分析讨论民法典社会变迁,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协力关系。其所致力者,系运用法学方法,就具体个案,从事较深刻的研究,阐释民法的解释适用,综合学说与判例,尝试以较严谨的论证及说理,建构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及指导原则。期望此次更新再版,能够使《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修订版)继续参与中国民法学的进步和发展。 |
| 王泽鉴,台湾著名民法学家,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
| 法学上之发现 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 纯获法律上之利益 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 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二重买卖 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 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 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 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 添附与不当得利 对未出生者之保护 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 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 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 税捐、工资与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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