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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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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二册

最 低 价:¥11.80

定 价:¥24.00

作 者:王泽鉴主编:宋军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1-1

I S B N: 978756201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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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之一,是建立、健全相关
的法律体系。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历
史经验证明,积极、及时地发现、利用有益的理论资源,是自我
完善、不断进步的有效途径。为此,我社谨向法学界广大读者推
荐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代表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王泽鉴教授于60年代留学德国,专攻民法和法学方法论,
获法学博士学位,后长期执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是我国台湾
最具影响的学者之一。本书是王泽鉴教授所著论文的汇集,集中
反映了作者20余年间的主要学术成就。在书中,作者深入讨论
了民商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判例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大陆法系
传统法理为依托,借鉴英美等国法学发展的经验;以法学的方法
论,去阐释、检验法律的适用,发现涵蕴于个案之中的法律原
则,创构了一个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的民法学术体系。
尽管本书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但由于海峡两岸不同的社会
制度及多年隔绝等原因,书中局部篇章内容及文字表述,与此间
多有不合;经作者同意,已作适当删改,望读者查谅。同时,我
们相信广大读者定会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
点出发,以科学的精神对待这些著述,汲取其中有益的成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10月

内容简介


片断:
(三)出卖人之瑕疵担保责任〔1〕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买卖标的物之瑕疵担保,分设明示担
保(expresswarranty)与默示担保(impliedwarranty)二类。
明示担保者,谓出卖人依其约款,表示愿意担保商品具有某种
性质或状态,并以此作为交易之基础者(basisforthebargain)
而言。美国统一商法典2-313第1项规定,明示担保依下列
方式成立之:(1)出卖人就商品对买受人作有事实肯认或允
诺,并以此作为交易之基础者,明示担保商品合于此种肯认或
承诺;(2)就商品作有描述(Description),而以之为交易基
础者,明示担保商品合于此种描述;(3)以样本或模式作为交
易之基础者,明示担保商品之全部符合此样本或模式。依2-
313第2项规定,为成立明示担保,出卖人不必使用“担保”
或“保证”之文句,但出卖人所表示者,仅是关于商品之价值
或是个人意见或对商品之推荐,例如“物美价廉”、“此为上等
货色”者,尚不构成明示担保。
至于默示担保,乃基于法律规定或商事惯例而发生。依美
国统一商法典2-314之规定,出卖人系买卖该种商品之商人
者,默示担保商品之宜售性(Merchantability)。又依美国统一
商法典2-315之规定,出卖人若于订约时,得知买受人买进
该商品之特别目的,且买受人信任出卖人之技术与判断,来选
择或供与适当商品时,出卖人默示担保该商品宜于此项目的
(合宜性之默示担保)。
上述出卖人担保责任,原则上得依当事人之意思加以排除
或限制,但为保护买受人利益,统一商法典2-316亦设有相
当规定。其基本要点计有三项:(1)创设明示担保之文字及行
为,与排除或限制此项担保之文字及行为,在解释上应使其合
理一致,若不能为合理解释者,其排除或限制不生效力。(2)
欲排除或限制宜售性之默示担保,须以书面明显为之。(3)除
第二项外,在下列三种情形,默示担保责任亦被排除:其一,
契约使用“asis”、“withallfaults”等文句者,依一般理解,
足使买受人注意担保责任业已排除。其二,商品瑕疵经检查即
可发现,而买受人于订约前已检查商品、其模型、样本或拒不
为检查者,出卖人不负担保责任。其三,默示担保,得因交易
或履行过程或商业惯例被排除或限制。
出卖人违反担保义务时,买受人得拒受商品,亦得受领商
品,并依其情形,请求损害赔偿。关于诸此问题,美国统一商
法典设有详细规定(参阅U.C.C.2-711以下规定)。兹应特
别说明者,系买受人因商品具有瑕疵,致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
害者(consequentialdamages,结果损害),亦得向出卖人请求
赔偿(U.C.C.2-715)。在“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制度上,
第三人得请求赔偿,主要为此种损害。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
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
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
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
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
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
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
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
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
法,主要著作有《民法
学说与判例研究》(八
册)、《民法总则》、
《民法债编》、《民法
物权》等。现任台湾大
学法律系教授。

目录


目录
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
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
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
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
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
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
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
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
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
慰抚金
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地上权之时效取得
“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
断嗣与收养之效力
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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