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傅昆成,1951年生于台湾屏东 ,满族,台湾大学法律系、法研所毕业。美国维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SJD)。海牙国际法学院研究。
历任:《中国时报》编译、记者、主笔、驻纽约特派员,台湾大学、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公共电视主持人、国大代表、立法委员、行政院顾闲。 现任: 厦门大学、金门学院法律教授、俄罗斯、台湾、武汉、杭州、厦门、中国海事(CMAC)仲裁人,立法院顾闲。 著有: 《南中国海法律地位的研究》、《鸣默集》、《国际法与中国》、《国际海洋法一衡平划界论》、《亚太地区海洋带管理》、《船源污染与沿海国管辖权》等中英文著作十七册,论文数十篇。 |
| 联合国海洋公约 前言 第一部分 用语 第二部分 领海与毗连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四节 毗连区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过境通行 第三节 无害通过 第四部分 群岛国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部分 公海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 闭海与并闭海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十一部分“区域”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与转让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附件一 高度洄游鱼类 附件二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三 探矿、勘探和开必以的基本条件 附件四 企业部章程 附件五 调解 附件六 国际海洋法庭规约 附件七 仲裁 附件八 特别仲裁 附个九 国际组织的参加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联合国大会决议第48/263号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协定 附件一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区》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附件二 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区》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二部分 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部分 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国际合作机制 第四部分 非成员与非参与方 第五部分 船旗国的义务 第六部分 遵守和执法 第七部分 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八部分 和平解决争端 第九部分 非本协定缔约方 第十部分 诚意和滥用权利 第十一部分 赔偿责任 第十二部分 审查会议 第十三部分 最后条款 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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