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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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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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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价:¥29.00

作 者:鞠齐

出 版 社:四川大学

出版时间:

I S B N:978756143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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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简介

    经济法-(第三版) 文章节选
        经济法是建立在行政法、民法、商法等学科基础上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的应用
    学科。
        经济法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整个社会法制建设的
    完善,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促进经济繁荣,明确主体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追究违法
    行为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置身于激烈变动的市场环境下,所有的主体都在
    努力于寻求新的定位,探索在经济法规范范围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主体们越来越深
    切地感到对经济法的认识和掌握,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帮助自己寻求到更好的生存与发
    展空间。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构成的方法制度和实务已成为主体普遍关注的重
        
    点之一。
        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力求结合国内外经济法的发展理论、调整关系、立法技巧,特
    别是我国的实际情况阐述经济法的科学原理,力求深刻、精练、准确地介绍经济法的
    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反映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新方法和面临的新问题,突出经济
    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书既能作为大专院校非法律类专业本科学生的教材,又能作为法律工作者以及
    其他各行各业不同层次人员自学的参考书。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四川大学网络学院的大力支
    持和帮助。同时,在编写过程中我们采纳吸收了国内外同行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观点,
    在此一并表示深深的感谢!
        本教材前言、第六章、第十二章、第十五章由鞠齐执笔;第一章、第三章、第五
    章由董权执笔;第二章、第四章由米德超执笔;第七章、第十七章由王平安执笔;第
     八章由姜国强执笔;第九章由杜正武执笔;第十章由唐丽蓉执笔;第十一章由张熙婷
    执笔;第十三章由姜国强、杜正武执笔;第十四章由黄幼陵执笔;第十六章由官钊敏
    执笔;第十八章由吕建平执笔。由主编鞠齐负责制定全书的大纲以及修改和统稿工
    作,副主编米德超协助主编进行了大纲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尽管我们在写作过程中不敢有丝毫懈怠,但由于资料及研究范围的局限,书中难
    免有欠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08年1月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的特征;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
    保护;商标权的客体及授予商标权的条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驰名商标及
    其保护;著作权的客体和内容;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的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亦称“智力成果权”或“智慧财产权”,是人
    们对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目前尚不统一,不同的国际公约有不同的规定,各国的立
    法也有差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其的定义为: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
    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人类一切活
    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
    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其的定义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邻接
    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
    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我国民法通则对其的定义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
    权、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公认,它们亦被称为“传统意义的知识
    产权”或“狭义的知识产权”,其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与其属性有关,不少专著和教科书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归
     纳和阐述。但从企业战略考虑,应更多地关注知识产权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和不
    稳定性的特点。
        1.专有性
        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它表现为任何人
    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或使用知识产权的客体,否则要
    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再者,对专利权、商标权而言,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
    项专利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
    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只能被授予一项商标权。
        2.时间性
        时间性是对专有性的一种限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均规定,知识产权在一定的
    时间范围内受法律的保护(不包括著作权中的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超过法定期
    限则不再受到保护。
        3.地域性
        地域性也是对专有性的一种限制,指知识产权仅在授权国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
    即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另一个国家并不受法律保护。某一智力成果若要想在多个国
    家得到法律保护,则要在多个国家分别获取知识产权。
        4.不稳定性
        不稳定性主要是针对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的,为了平衡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与公
    众的利益,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
    程序。在专利权和商标权被授予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授予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视为自始即
    不存在。
        二、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我国的立法概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获取、利用和保护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由民法通则和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律、法
    规和规章构成,改革开放至今,已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继后于1993年2月
    22日、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两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
    利法)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于1985
    年4月1日起施行,继后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进行了两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继后于2001年10月
    27日进行了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于1993年12月l
     日起施行。除了上述法律以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规则,到目前为止,主要有以下公约,
    我国也是下述公约的成员国:
        第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
        第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
        第三,《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
        第四,《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议》(1925年);
        第五,《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
        第六,《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
        第七,《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
        第八,《商标注册条约》(1980年);
        第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
        第二节专利法
      一、概述
      (一)专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
    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该专利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专有权和专用权。专利权人对已经
    取得专利的创造或者设计,在专利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独占实施权或者许
    可他人实施的权利;同时还有排斥他人支配该项专利发明的权利。
        专利权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除具备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之
    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独占性
        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或者设计只能授予一次专利,即使有两个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分别独立完成相同的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专利权也仅能授予申请在先者。申请人的发
    明创造或者设计一旦被专利管理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该专利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
    在法定期限内便享有垄断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或者
    其合法受让人许可,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该专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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