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A 40一2004《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本标准与GA 40一2004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修改为《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文书名称、内容及格式(2004年版的6.1.1;本版的6.1.1); ——删除《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2004年版的6.2.1.3); ——修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主要内容,改为填空式并增加了“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栏目(2004年版的6.2.1.4;本版的6.2.1.3); ——调整《讯问笔录》在案卷中的排列位置(2004年版的6.2.1.11,本版的6.2.2.14); ——修改《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12,本版的6.2.1.11); ——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名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1.22;本版的6.2.1.21); ——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6.2.1.22); ——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见6.2.1.23); ——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6.2.1.24); ——增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见6.2.1.25); ——修改《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主要内容(2004年版的6.2.3.10;本版的6.2.3.10)。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事故对策指导处、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强、张先国、刘东、陈正刚、刘宇鹏、唐剑军、李华、孔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40~1992、GA 40—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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