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与美国《食品用化学法典》第五版[FCC(V):2004]《盐酸》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1897-1995《食品添加剂盐酸》。 本标准与GB 1897-1995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提高铁技术指标(前版的3.2,本版的4.2); ——取消灼烧残渣项目,增加不挥发物项目(前版的3.2,本版的4.2); ——取消灼烧残渣测定方法,增加不挥发物测定方法(前版的4.7,本版的5.10); ——增加了型式检验周期和特殊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的规定(本版的6.2)。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分会(SAC/TC 63/SC 1)和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锦西化工研究院、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沛云、蒋岳芳、李富荣、吴融权、刘志强、谌绍铜、曹建芳、张英民。 本标准1986年首次发布,1995年第一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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