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程国庆(1951~),祖籍山西岚县,生于内蒙古五原县。硕士,现任青岛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本科毕业后即投身于旅游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旅游局公务员,中国国际旅行社呼和浩特分社市场部部长,日本全日空公司营业本部、国际部交换调研员,日本亚大亚洲研究所研究员。2000年毕业于日本筑波大学大学院企业经营科学(MBA)研究科法学博士前期课程。现在主要从事国际旅游合作、旅游立法等政策与旅游科学的教学与研究。负责完成《山东省国际旅游产品调研》项目。共同完成《日中旅游合作政策研究》课题2项。在国内外出版专著5部,译著7部,论文发表及撰写调查报告近百篇。 |
| 第一篇 法治的原理·法律与旅游法治的目标 第1章 近代法的本质、特征与中国及其旅游业的法治观 1.1 法的形成与使命 1.2 近代法的本质 1.3 近代法与法律的特征 1.4 法的进化与现代化概念 第2章 法的起点——权利内涵的社会定位与法治的原理 2.1 法的起点——权利内涵的社会定位与法的选择 2.2 价值机制带给现代法治的思考 2.3 权利内涵价值考察之一——权力内涵价值的选择与法 2.4 权利内涵价值考察之二——近代权利人格化定律的形成 2.5 近代权利与法的本质 第3章 近代法律的起点——权利平等、自愿效应的体现 3.1 权利人格化与权利效应发生的原理 3.2 近代权利与义务关系揭示了权利效应发生的体现形式 3.3 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原理 3.4 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定理 第4章 法治及中国旅游法治的目标——法律行为 4.1 旅游事件的法律分析——理解与法律的比较 4.2 事件与权利发生的特征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意义和逻辑形式 4.3 法律逻辑方法论——法律行为的原质与因素 4.4 现代法律逻辑方法论——法律行为的实践与检验 4.5 旅游法治的目标——旅游经营(服务)能力 第5章 近代法律的结构方法——法律关系 5.1 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实体结构方法论 5.2 法律关系的发生方式——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元素及其实体自治论 5.3 法律关系发生的主观要件——主张权利与义务的意识及其要素 5.4 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要件——法律意志及其要素 5.5 法律关系的应用——人生价值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其主体 5.6 法律关系——近代法的结构方法论 第二篇 旅游商业存在与中国市场政策的法律分析 第6章 旅游商业存在及其法律分析 6.1 旅游法治是旅游商品化的产物——库克商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6.2 旅游法是旅游商品化交换的产物 6.3 旅游商行为性质的区别及其法治领域——旅游基本法纲要之一 6.4 旅游效应价值的权利化目标——旅游基本法纲要之二 第7章 《宁某诉讼公司奖励旅游伤害人身赔偿案》的法律分析——旅游者法律地位的界定与中国旅游法治启示录 7.1 中国旅游贸易及其商行为能力——来自《宁某诉讼公司奖励旅游中人身伤害赔偿案》的启示 7.2 宁某作为公民与游客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旅游法学特殊性之一 7.3 宁某的人身在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其人格权利保护的方法论——旅游法学特殊性之二 7.4 旅游法治的始端——旅游商应就商行为风险向社会作出不殃及人身伤害的基本承诺 7.5 本案留给现代化法治的课题——旅游法学的特殊性之三 第8章 中国社会主义旅游市场政策的法律分析及其一般法学概念的界定 8.1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法政策论 8.2 市场与社会主义市场的提问——市场的种类及其法治问题 8.3 社会主义市场与法律的结合点 8.4 商行为规范与合同约定的法律制度 8.5 中国社会主义旅游市场法政策面临的课题 第三篇 行为论·旅游商行为的法律分析 第9章 商行为论旅游法律规范的一般領域与范畴 第10章 旅游委任行为的一般法律规范 第11章 旅游代理商行为的法律分析——商行为道德渊源的法律规范 第12章 旅游行纪商行为的法律分析 第13章 旅游居间商行为的法律分析 第14章 旅游承包商行为的法律分析 第四篇 讨论中国旅游事业的法律及其拟制与规范 第15章 市场进入法律制度与旅游法律的结构模式 第16章 试论中国旅游事业发展基本法的拟制与规范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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