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新颖性: 内容新颖:丛书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运用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分析和解决办案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体例新颖:增加详目,便于读者迅速查的感兴趣或需要解决的问题点;对个罪不再按照四个要件逐一论述,直接研究司法适用中的重点、疑点、难点问题。 实用性:丛书依托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以刑事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依据,逐一研究司法适用中的重点、颖点、难点问题,为刑事司法实务提供实用性的理论指导。 准确性:对每个问题的论述,都做到既有法律依据、理论依据又有实践依据。 |
| 王作富先生1928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1949年考入当初的北京政法学院三部学习。1950年3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合并为中国人民大学,王先生成为法律本科第一期学员,并于同年冬天转入法律系研究生班学习,专攻刑法学。1952年2月,因教学工作需要,王先生未及毕业即被提前调入刑法教研室任助教,在苏联第一位来华的刑法专家贝斯特洛娃的指导下,边学习边工作,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王先生一生致力于刑法学教学研究工作,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创建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早在20世纪50年代,他就参与翻译了《苏维埃刑法提纲》、《犯罪构成一般学说》等刑法学著述,使新中国刑法学在创建初期,得以借鉴国外的刑法理论。自1978年起,王先生开始参加我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1988年担任刑法总则修改组组长。20世纪90年代以来,王先生应邀参加了反贪污贿赂法起草工作,多次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参加一系列单行刑事法律草案以及专门问题的研讨;并自1990年起,多次应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邀请,参加司法解释创制中的研究工作。王先生是新中国培养起来的第一代法学家,对真理坚持不懈的追求,既是其治学做人的座右铭,也是其一生的写照。 |
| 第一章 组织卖淫罪 第一节 组织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 组织卖淫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组织卖淫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组织卖淫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组织卖淫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二章 强迫卖淫罪 第一节 强迫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 强迫卖淫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强迫卖淫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强迫卖淫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强迫卖淫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三章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一节 协助组织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 协助组织卖淫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协助组织卖淫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协助组织卖淫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四章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五章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一节 引诱幼女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 引诱幼女卖淫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三节 引诱幼女卖淫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四节 引诱幼女卖淫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六章 传播性病罪 第一节 传播性病罪概述 第二节 传播性病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传播性病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传播性病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传播性病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七章 嫖宿幼女罪 第一节 嫖宿幼女罪概述 第二节 嫖宿幼女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嫖宿幼女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嫖宿幼女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嫖宿幼女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八章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概述 第二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九章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一节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概述 第二节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章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 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第二节 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五节 传播淫秽物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一章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一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概述 第二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第十二章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一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概述 第二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四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第五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六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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