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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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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

最 低 价:¥17.20

定 价:¥23.00

作 者:黄道秀译

出 版 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09

I S B N:781087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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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外国法典的中译不仅开启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来,外国法典的翻译一直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在实质意义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方向与进程。
  清末修律掀起了我国第一次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论著的高潮。清末中外文化交流中,作为欧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西方法律文化开始输入我国,并逐渐被主流人士视为富国强民的重要途径。于是,翻译外国法典之事遂日受重视。梁启超曾云:“今日欲举百废,展新政,当以尽译西国章程之书为第一要义。”①在清末修律中,修律大臣沈家本十分重视翻译,认为“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①因此,在他主持下,外国法律、论著的翻译与制定新律同步展开。迄1911年,已组织翻译(含在译)德、日、法等十几个国家的法律三四十部。“外国法律法规的大量译成,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本。”②而且,从所制定的新律看,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异域法律的影响。张晋藩认为:“从所译成果的统计中可以看出19世纪末主要翻译英美法律,20世纪初已转向以罗马法系为渊源的日本法律,最终以罗马法系取代了英美法系,覆盖了晚清新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清末新律虽然多数未能颁行,却因中华民国的继承而奠定了我国法律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基础,且迄今仍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制度所沿袭并发展。
  本丛书是一套包容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程序法译丛。在我国现代诉讼制度建设历程中,翻译法典、论著曾一度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在这种功利性目的的影响下,我国法典翻译一直局限于那些我们认为有借鉴价值的少数欧美国家。然而,世界的存在并非只有一种方式。对其他选择的忽视,太容易导致思维的僵化,从而堕入追随与模仿。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经验已经表明,只有开阔视野,才能避免一边倒带来的“只能如此选择”的困境。因此,我们认为, 在这样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我们必须保持一种更加包容的心胸。对于法典翻译,我们应当首先将其看做一种文化间的交流,而后才是对其精华的借鉴。故本译丛不限于欧美大国,而是包括世界所有国家。
  本丛书是一套兼容所有诉讼制度以及与诉讼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翻译系列。即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还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均可纳入。
  《外国诉讼法翻译系列丛书》,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组织翻译出版,并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金资助。新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就是其中之一。

内容简介

在我国法律发展史上,外国法典的中译不仅开启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转型,而且,自清末法律制度改制以来,外国法典的翻译一直与我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密切联系在一起,并在实质意义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律现代化的方向与进程。
清末修律掀起了我国第一次翻译外国法律和法学论著的高潮。清末中外文化交流中,作为欧美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西方法律文化开始输入我国,并逐渐被主流人士视为富国强民的重要途径。于是,翻译外国法典之事遂日受重视。梁启超曾云:“今日欲举百废,展新政,当以尽译西国章程之书为第一要义。”①在清末修律中,修律大臣沈家本十分重视翻译,认为“参酌各国法律,首重翻译”。①因此,在他主持下,外国法律、论著的翻译与制定新律同步展开。迄1911年,已组织翻译(含在译)德、日、法等十几个国家的法律三四十部。“外国法律法规的大量译成,为晚清制定新律提供了可资参考的范本。”②而且,从所制定的新律看,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异域法律的影响。张晋藩认为:“从所译成果的统计中可以看出19世纪末主要翻译英美法律,20世纪初已转向以罗马法系为渊源的日本法律,最终以罗马法系取代了英美法系,覆盖了晚清新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清末新律虽然

作者简介

目录

俄罗斯联邦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联邦法律(2002年11月14日联法第137号)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2002年11月14日联法第138号)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法庭的组成 回避 
 第三章 管辖与审判管辖 
 第四章 案件参加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 
 第六章 证据与证明 
 第七章 诉讼费用
 第八章 诉讼罚金 
 第九章 诉讼期间 
 第十章 法院的通知和传唤
第二编 第一审法院的程序
第一分编 命令程序
 第十一章 法院命令
第二分编 诉讼程序
 第十二章 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诉讼保全
 第十四章 法庭审理的准备
 第十五章 法庭审理
 第十六章 法院判决 
 第十七章 案件诉讼程序的中止
 第十八章 案件诉讼的终止
 第二十章 法院裁定 
 第二十一章 笔录 
 第二十二章 缺席审判
第三分编 公共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十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章 认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全或部分无效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十五章 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国家和自治地方工作人员的决定、行为(不作为)提出争议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十六章 维护公民选举权和参加全民公决权利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四分编 特别程序
 第二十七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章 认定法律事实 
 第二十九章 收养
 第三十章 认定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
 第三十一章 限制公民行为能力,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或剥夺年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独立处分自己收入的权利
 第三十二章 宣告未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章 认定动产为无主财产或认定自治地方对无主不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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